保险险种和注意事项: 保障责任明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非下述第(三)项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非下述第(三)项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非下述第(三)项)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非下述第(三)项)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地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方按其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地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送返费用支出的,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受保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 12、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 释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 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
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